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纸质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规范》解读

浏览量:

 制定背景

档案数字化利用和安全备份是档案信息化至关重要的两个问题。数字化程度、数字化利用水平是社会评价档案信息化水平的主要指标,档案信息化建设必须把档案安全备份作为档案部门的基础任务。同时,档案安全备份(异质异地备份)是保障档案信息化安全的最有效、最可靠方式。

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可以大规模应用于档案管理实践中,为进一步规范纸质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并促进该技术在我国档案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中的应用,特制定《纸质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规范》(DA/T 71—2018)(以下简称《规范》)。

 

实施范围

《规范》规定了纸质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工作的技术要求,为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和其他文献保管机构利用纸质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制作缩微影像和数字图像提供了技术指引,推动了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在档案工作领域的应用。

《规范》从总体上对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进行规范。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纸质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加工的基本原则。第二,规范缩微数字一体化前处理要求。第三,规范缩微影像和数字图像采集技术指标。第四,明确缩微影像和数字图像处理技术要求。第五,规范缩微影像和数字图像建立关联的技术要求。第六,规范缩微数字一体化成品验收要求。

 

相关内容解读

1.缩微数字一体化加工基本流程

纸质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加工基本环节包括:缩微数字一体化前处理、缩微数字一体化采集、数字图像处理和缩微影像处理、缩微影像和数字图像的关联、缩微数字一体化成品验收(如图1所示)。

 

 

图1 纸质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加工流程图

2.缩微数字一体化前处理

(1)分组编号

为保证缩微影像的完整性,便于缩微影像的查找利用,同一卷(件)档案应用同一盘胶片拍摄。根据缩微胶片的规格确定每组档案的页数,以此为依据对待加工档案进行分组并编号,同一卷(件)不得跨盘分组。使用16mm胶片时确保每组档案的页数不超过2600页,使用35mm胶片时确保每组档案的页数不超过600页。

(2)标板准备

为保证缩微影像的质量,方便查找利用,并维护缩微胶片的法律效力,每一盘胶片的前标识区和后标识区都需要使用标板。

前标识区标板包括:“卷片开始”图形符号、片盘号、缩微数字一体化制作批准书、档案原件证明、缩微数字一体化采集说明、缩微解像力标板、分辨率测试卡、24色卡、灰度标板、关联标板(如图2所示)。

后标识区标板包括:关联标板、灰度标板、24色卡、分辨率测试卡、缩微解像力标板、缩微数字一体化采集说明、档案原件证明、缩微数字一体化制作批准书、片盘号、“卷片结束”图形符号(如图3所示)。

图2 前标识区标板示意图

图3 后标识区标板示意图

(3)设备调试

为保证设备进入正常工作状态、确保采集的缩微影像和数字图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需对缩微影像的解像力和密度、数字图像的清晰度和色彩模式进行调试。采用缩微解像力标板验证缩微影像解像力,采用灰度标板校正缩微影像密度,采用分辨率测试卡校正数字图像清晰度,采用24色卡标板校正数字图像彩色。

3.缩微影像和数字图像采集技术参数

(1)每卷胶片所能拍摄的最大画幅数

标准的卷式胶片,除片头和片尾各700mm的引片、试片、前标识区、后标识区外,还要保留一定的余量,根据实践工作经验,16mm卷式胶片可拍摄画幅数以不超过2600幅为佳,35mm胶片以不超过600幅为佳。

(2)数字系统技术参数

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中数字系统的镜头采用定焦方式采集数字图像,色彩模式可设置为24位真彩色、灰度或黑白二值等;数字图片存储格式为TIFF、JPEG或OFD。

根据《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数字图像的分辨率一般不小于200DPI,文字偏小和密集、清晰度较差的档案采集分辨率不小于300DPI,相应的数字采集系统像素应符合如下要求(如表所示):

 

数字采集系统像素表

当A4幅面清晰度要求达到200DPI时,采集系统像素设定应不小于390万像素,达到300DPI时,采集系统像素设定应不小于870万像素;A3幅面清晰度要求达到200DPI时,采集系统像素设定应不小于780万像素,达到300DPI时,采集系统像素设定应不小于1740万像素。

4.建立缩微影像和数字图像关联

(1)缩微影像地址

为准确定位缩微影像,《规范》规定缩微影像地址为“制作日期-盘号-光点”。依据“GB/T 23284—2009缩微摄影技术16mm和35mm卷式缩微胶片使用的影像标记(光点)”“DA/T 53—2014《数字档案COM和COLD技术规范》中7.4.4章节时间戳的日期格式应为YYYY-MM-DD(年-月-日)”的标准,为了记录缩微影像制作时间,采用格式为YYYYMMDD。每盘胶片约2600画幅,每个画幅对应唯一的光点号(一级光点),因此光点号需使用4位阿拉伯数字。

(2)片盒标签

为标明每卷胶片的拍摄内容并准确查找对应的缩微影像,需在片盒上标注档号、片盘号、制作时间、输出设备、胶片类型等信息。

(3)建立关联

为建立缩微影像和档案原件的关联,需通过关联标板和关联文件建立关联关系。其中,关联标板列出该盘胶片对应的全部档号信息,并将其采集到缩微胶片上;关联文件应列出与该批档案相对应的全部片盘号等信息,以数字文本形式保存,存储缩微影像与档案原件的关联关系。

在目录数据的“缩微号”中录入缩微影像地址,实现数字图像与缩微影像的关联,从而保证采用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形成的缩微影像、数字图像与档案原件一一对应,互相印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需要注意以下3点:首先,要统一认识。缩微和数字化是对档案原件进行备份的两种已经成熟并被广泛应用的技术手段。目前,二者各有所长,不可偏废,需要并用,这点应该引起档案部门的高度重视。其次,要抓住重点。优先对历史文献价值高、利用率高的档案进行缩微数字化,既保障安全备份需要,又满足查找利用需求,充分发挥这一技术的最大效应。再次,要抓好安全保障。缩微数字一体化的技术流程兼具缩微和数字化的特点,对新的工作环节要加强安全管控,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绝对安全。

 

文章来源:《中国档案》2019年第5期   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企业)

法律公告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Copyright © 2021. www.aesinfo.cn.All Rights Reserved.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7084号沪ICP备2021003609号-7

联系信息

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 客服电话:

    4007200100

  • 在线QQ:

    4007200100

  • 网      站:

    www.aesinfo.cn

  • 邮      箱:

    aes@cesgroup.com.cn

  • 地       址:

    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天地软件园11号楼

  • 公众号

感谢您的支持,请准确填写以下资料,客服人员尽快为您提供服务。 也可直接联系在线客服,谢谢。

  • *姓      名
  • *手机号码
  • *手机验证
  • *邮      箱
  • *企业名称
申请试用
我同意接受光典信息发展隐私说明

法律公告

本网站由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设立,在您进入、浏览和使用本网站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法律声明,如果您继续进入本网站,即意味着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声明约束,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之规定。如果您不接受本法律声明,请不要使用本网站。

版权声明

本网站提供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字、图表、图像、声音或录像等)的版权均属于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或相关权利人,未经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或相关权利人事先的正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复制、公开展示、公布或分发,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不论用于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本网站的行为都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标与域名声明

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网站(www.aesinfo.cn)使用的所有商标,未经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www.aesinfo.cn域名为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未经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书面授权,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指向本网站的链接

如希望作指向到本网站的链接,请联络我们;在获得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书面许可后,方可链接本网站。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不再合适链接时,有权随时取消对链接的许可。

其他网站的链接

本网站中所链接的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外的网站,不在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之下,也不对其站点上的内容和信息承担任何责任。通过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网站访问其他链接网站而发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害,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访问链接网站时,请遵循其链接网站的使用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仅为方便您访问而提供他方网站的链接,并非是对链接网站的使用及其登载商品/服务等进行推举,并不意味着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所链接网站的公司、个人之间有着联合、协作或者合作等特殊关系,也并不表示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认可或承担其他网站的内容或使用上的责任。

其他免责声明

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不保证本网站上任何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使用这些内容可能得出的任何结果。另外,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不事先对外通知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本网站内容进行追加、变更、改正、删除、中断/中止登载等。无论任何情况,因本网站内容或对其进行的追加、变更、改正、删除、登载的中断/中止等给用户带来的任何损失,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对本网站和其内容的不能使用和使用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情况下,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对于进入或使用本网站引起的任何依赖本网站内容而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进入或使用本网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中断、数据丢失或利润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在进入、浏览和使用本网站或从本网站下载任何内容而导致病毒或其他程序对您的电脑系统以及其他任何软件、硬件、IT系统或其他财产的损害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政府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用户资料时,我们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用户资料。在此情况下之任何披露,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均得免责。

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与本网站链接的其它网站等非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用户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等情况或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均得免责。

若因线路及非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控制范围外的软、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本网站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法律适用和管辖

任何有关本网站和网站声明的争议、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网站和网站声明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您同意由本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隐私声明

我方,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隐私声明中陈述我方如何收集和使用来自本隐私声明关联的我方网站及移动网站(以下统称“网站”)的访客个人数据。除非我方书面明确声明本隐私声明同样适用,否则本隐私声明不适用于我方自其他渠道收集的信息,如通过离线或已售产品获得的信息。

主动提交的数据

若您给我们打电话、向我们发送邮件或在我们任一网站上填写表格,您对所提供信息是知情的,因为此类信息须由您主动提交给我们。我们使用此类信息来回应您的请求或与您另行沟通或提供协助。若您通过我们网站进行消费,我们将收集处理您订单的所需信息,如配送地址、所订购产品以及联系信息

被动提供的数据

您访问我们的网站时,您将自动提供来自及有关您的计算机或移动设备的特定信息,包括您在本网站的行为、您使用的硬件和软件类型(如操作系统或浏览器)、cookies 中储存的信息、IP 地址、访问时间、来源网页、您浏览网页所处的地区以及您访问的网页(如适用)。我们在网站上使用跟踪技术(包括“cookies”),以提供个性化浏览和改善网站体验。我们通过此类信息更好地了解网站访客、客户的兴趣并改善我们的网站、服务和产品。我们目前并不回应网页浏览器的“不跟踪”信息。

数据共享

我们不会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享个人资料,除非:

我们可能会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以 (a) 遵守相关法律、监管要求以及回应合法请求、法庭命令和法律程序;(b) 保护和捍卫我方或第三方的权利或财产,包括执行协议、政策和使用条款;(c) 在紧急情况下,包括保护我方雇员或任何人员的安全;或 (d) 关联调查或防止欺诈事件。 我们可能以涉及销售或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资产的商业交易(或商业交易谈判)目的分享您的个人资料。此类交易可包括任何合并、融资、收购或破产交易或诉讼。 在您的同意下。

我们还可自由使用和分享经汇总和编辑的无法用于识别您个人身份的信息。

数据安全

我们使用 SSL 证书、数据访问限制、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降低未经授权访问个人数据的风险。但通过互联网或任何无线网络传输的数据无法保证完全安全所以当您将个人信息提交给我们时,请了解安全风险。

隐私政策的变更

我们可能会不时更改此隐私政策。隐私政策的任何更改都会在此页面上发布。如果更改的内容十分重要,我们将通过在服务主页或登录屏幕上添加通知或者向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您。我们也会将此隐私政策的先前版本保留在档案中供您查看。我们鼓励您在使用服务时了解我们的隐私政策,随时了解我们的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保护隐私。如果您不同意本隐私政策的任何更改,您需要停止使用服务并停用您的账户。

联系我们

如果您对本隐私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邮箱:aes@cesgroup.com.cn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11号楼

邮编:200333

客服电话:4007200100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三十天内回复。

本隐私政策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当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申请仲裁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当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即意味着您已经同意本隐私政策所示之法律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的有关约定。

立即咨询稍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