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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检察技术档案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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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家档案局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档案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和 〈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的通知》

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技术机构运用法医、物证、电子证据、视听等技术以及环境、知识产权、金融会计等领域专业技术手段解决检察办案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检察权运行不可缺少的部分。无论“四大检察”还是“十大业务”,在办案过程中都涉及大量专门性问题。这些问题涵盖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获取、鉴别、审查证据和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非法律方面问题,需要检察技术人员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检察技术档案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技术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检察技术办案工作中都会形成十几万件检察技术档案。各类型案件性质不同,办理方式也有差异,有些并不需要出具书面办理结果。原则上,检验鉴定、勘验检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案件材料都需要归档,约1/3技术协助案件材料也需归档。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整理检察技术档案

为做好检察技术档案管理工作,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了《检察技术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稿)》,对检察技术档案立卷原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做好检察技术档案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技术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工作重点发生变化。随着检察机关职能的转变,检验鉴定案件减少,技术协助、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需求显著增多。二是新的专业领域日益增多。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一项崭新的业务,对技术支持需求很高,且需求越来越强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和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卫星遥感取证、无人机航拍取证、人工现场勘验取证和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专业机构检验鉴定评估相结合的“空天地一体化”支持保障模式,为公益诉讼检察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三是新技术应用需求凸显。智能语音技术应用、大数据分析、3D影像技术现场勘查、区块链技术司法存证、VR/AR技术应用等正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快速拓展和深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检察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联合启动修订工作。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就检察技术档案中有关技术业务问题向31个省级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就修订后的《办法》和《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及检察技术部门的意见。在此修订过程中,国家档案局及时就修订工作予以指导,并就修订稿有关内容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2019年11月14日,经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办法》和《细则》,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为做好文件贯彻落实的有关配套工作,2020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档案案卷格式标准》,对卷盒、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的格式与填写要求进行统一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

新修订的《办法》和《细则》明确了检察技术档案的特点。一是检察技术档案具有独特性。明确检察技术档案是国家专业档案的一种,由人民检察院形成。二是检察技术档案在办案过程中形成。依法办理案件以外形成的材料不纳入检察技术档案。案件委托单位不仅包括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也包括检察机关以外的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及其他单位。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有参考利用价值的书面材料应当归档,包括鉴定意见、审查意见、重要的技术协助工作说明等。技术协助过程中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报告)、心理测试分析报告、侦查实验笔录(报告),其正式件正本由委托部门归档,副本或复印件由技术部门将其与过程记录等其他必要材料一并归档。三是检察技术档案的形式和载体具有多样性,应当按照载体性质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纸质材料归入技术档案,音视频、照片归入音像档案,实物归入实物档案。有些地区实行电子记录的,应当打印纸质版本,将纸质版本与电子记录一同归档,两个版本在内容及描述上应当相互印证、保持一致。办案工作中涉及的检验对象、审查对象以及通过技术协助获取的实物,应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归还或交给委托单位,技术部门一般不承担保管任务。

新修订的《办法》和《细则》明确了检察技术档案的归档原则。一是承办人归档原则。承办人是办案主体,而案卷是办案工作的历史记载。如果案卷有瑕疵(材料不完整、不齐全、有错误),即使案件办得再好,也会引发问题。在归档工作中,承办人的归档主体责任通过案卷卷皮的承办人签字以及备考表的立卷人、检查人签字来体现。二是结案归档原则。明确规定案件办结才能归档,结案后以案件为单位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晚于下一年度的第二季度。三是按照办案程序排列案卷材料原则。明确规定要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四是全程管理原则。案卷的接收登记、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环节都应规范,对检察技术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严明申请、审批手续,不得超范围提供案件材料。需要强调的是,本次修订颁行的《办法》和《细则》主要规范的是纸质技术文书材料,对于检察技术办案工作中形成的电子、音像、实物材料的整理归档,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在贯彻执行《办法》和《细则》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4个问题:一是《办法》和《细则》根据检察技术工作实际,将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划分为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其他技术办案四大类。二是检察技术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60年和30年2种,保管期限自案件结案后的下一年度开始起算。三是已归档的检察技术档案不得擅自增减材料,确需增减的,检察技术办案人员应当经过检察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征得档案部门同意后,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增减情况,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四是关于检察技术档案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统计制度,准确统计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中国档案》2020年第5期   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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